BV100操作員之權利與義務
| (1) | 凡持有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台呼號者皆可加入(含臨時操作許可),但本會保留核可權力。 |
| (2) | 資料審核無誤後發給BV100操作證,俟通聯筆數達500筆或以上時,另致贈紀念電台製作物。 |
| (3) | 所有BV100操作員可於NCC核准之BV100電台操作,唯操作限制同該電台等級。 |
| (4) | 所有BV100操作員須能配合本會指派時間分配工作頻率與模式操作。 |
| (5) | 所有BV100操作員當竭盡所能與全球同好廣泛通聯以達宣揚建國百年之目的。 |
| (6) | 所有BV100操作員須使用電子LOG做通聯紀錄,工作完成後儘快(最遲72小時內)將LOG上傳至指定窗口 。 |
| (7) | 所有BV100操作員須詳讀BV100操作規範並遵守之。 |
| (8) | 若有違反國內相關法規與本活動相關規範者,本會有權取消其BV100操作員資格。 |